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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书报微信公众号:姚伯岳 | 秘藏古籍有百害而无一利

时间:2020-7-30 20:45:33点击量:1283次

天津师范大学古籍保护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姚伯岳

  这些年来,我到访各家图书馆时,总有该馆古籍部或特藏部的工作人员将我当作古籍专家,问我应该怎样合理解决读者提出的复制馆藏古籍的要求。因为他们实在掌握不好,于是或者干脆拒绝读者的要求;或者碍于私人情面,偷偷予以放行。总之,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。这个问题是如此普遍,但又非常复杂,诚非三言两语能说明白。所以索性将我的思考写下来,供大家批评。

  其实,早在2014年全民阅读年会征文时,我就写了一篇文章《试论图书馆对其所藏古籍的权利与义务》,试图从法律层面去解释这个问题。文章获得了一等奖,说明会议组织者还是认可我的观点的。但现在看来,这个问题其实更多体现的是一个观念问题,只有在观念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,才能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切的规定,从而为全社会所遵循。

秘藏古籍有百害而无一利

文 | 姚伯岳

  1.秘藏古籍并不安全

  讲一个故事。2005年,我到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做访问学者,为该馆所藏中国拓片编目。有段时间,和我一个办公室的沈津先生因病休假,于是我在编目的同时,还要代沈先生接待阅览古籍的读者。一天,一位读者借了一本古籍到古籍阅览室,但这位仁兄并不坐下来看书,而是拿着相机对着这部篇幅并不很大的古籍一通狂拍,全部拍完后,大大咧咧还书、走人。我当时不便干涉,只能事后询问郑炯文馆长,是否需要制止这种行为。不想郑馆长想都不想,立即反问:“为什么要制止?不知道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吗?”于是我恍然大悟:原来这是哈佛燕京图书馆的惯常做法,读者已经习以为常了。后来更进一步了解到,哈佛燕京图书馆所藏古籍善本交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,数量很大,但从没收过一分钱的底本费。只是扫描照相是由总馆威德纳图书馆的加工部进行的,所以要付给威德纳图书馆每叶1美元的加工费。现在我编目的哈佛燕京图书馆藏全部1000多种金石拓片已经完成数字化,并在网上发布了。不仅如此,该馆所有数字化的古籍图像都已无偿交中国国家图书馆上网发布。哈佛燕京图书馆对古籍利用的观念和举措,使得全世界的人都可以免费看到其馆藏的古籍文献资源,获得一片颂赞。

  但在中国,这个问题我们始终没有想通,那就是馆藏古籍能否向全社会公开?

  很多图书馆人说,古籍是我们馆的宝贝,不能随便公开,也不能随意复制,否则我们的馆藏就没有价值了;即使允许复制,除了收取相应级别的底本费之外,还限制复制内容不能超过全书的三分之一;做得更绝的甚至将这些馆藏记录屏蔽,不让外界知晓。

  这样做的结果,该馆的地位因此提高了吗?这些秘藏不宣的古籍资源被社会认知了吗?这些古籍秘本更加安全了吗?结果恰恰相反。

  据说,明末清初常熟钱谦益的绛云楼藏书极为丰富,尤其是珍秘孤本极多,可称当时天下私人藏书之首。他的族孙钱遵王曾想借他收藏的某个秘本誊录,被他拒绝。谁知没过多久绛云楼不慎失火,藏书尽毁。之后钱谦益与钱遵王提起当初拒借藏书事,深有悔意。

  有人说,古籍放在公立图书馆是最安全的。但我们图书馆人都知道,我国现在各家公立图书馆中的古籍收藏,主要是来自于民间私人收藏,真正接受自历代公藏机构收藏的,比例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。可见,民间收藏才是古籍传世的主流。

  某种程度上讲,古籍的集中大量收藏反倒有可能加剧古籍毁亡的风险。民国初年,张元济主持商务印书馆,建了东方图书馆,收罗古籍珍本无数,1932年一•二八事变尽毁于兵燹。事后张元济痛心疾首,非常后悔把这么多的古籍聚在一起。

  事实告诉我们,无论是公藏还是私藏,古籍秘本只有公之于世,有更多的复本,才能让社会充分认识其价值,同时也才是最安全的。

 

  2.馆藏古籍秘而不宣谁受益,谁受损?

  于是我们可以问问,馆藏古籍秘而不宣谁受了益?

  答案是无人受益。图书馆秘藏其宝,社会无人得知,图书馆得不到一点儿好处。

  馆藏古籍会因此受益吗?也不会。从社会层面看,古籍不为世人所知,社会没有因该书之发现而有所反响,古籍价值得不到体现,这绝不是这部古籍作者的本意,而是这部书的悲剧。

  古籍会因此而更安全了吗?非也。图书馆有责任为孤本古籍、珍稀古籍制作一定数量的复本,而且应该异地保存。否则万一这个藏本有个三长两短,或不幸遭遇兵燹灾难,其中的文化信息就永远失传了。

  那么再来问问,馆藏古籍秘而不宣谁受了损?当然是学者受了损,社会受了损。

  在中国,阅览古籍的一般是专家学者,他们是小众,他们复制古籍是为了研究学问、搜集资料、写作论文或专著,而不是要拿去出版,去牟利。限制他们利用古籍、复制古籍,就是限制我国学术研究的发展,就是妨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,进而会妨害中华民族整体文化素质的提升。每次我看到他们因正当要求被拒而流露出失望的表情时,我就感到一阵难受。

  我们还可以问问,古籍被重新出版或上网发布,原件价值就降低了吗?

  举个例子,传世的《永乐大典》基本都被重新影印出版了,那些原本因此就不值钱了吗?恰恰相反,因为被社会普遍认知,原本的价值反而大大地提高了。今年7月7日在法国德鲁奥(Drouot)拍卖行拍卖的两册《永乐大典》以640万欧元的价格落槌,最终含佣金以812.8万欧元成交,创造了该书流通史上的最高价。

  古籍是古人的智慧,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,古籍相关各种责任人的知识产权均已过期失效,现代的公私收藏者对其不享有著作权或版权,古籍公之于世不伤害现代任何公私机构和自然人的权利。问题在于,现代的公藏机构有不少想借古籍而牟利。我在拙作《试论图书馆对其所藏古籍的权利与义务》一文中指出,图书馆对其所藏古籍所享有的权利是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,只有国家才享有这些古籍的所有权,所以古籍应该为全民所有、为全民所用。公藏机构利用所藏古籍为本单位牟利于法无凭,这种做法虽然可以暂时谋得一些局部利益,但从根本上讲对社会是有害的,与我国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国策是背道而驰的。

  在知识爆炸、信息资源无比丰富的当今社会,公众阅读的选择宽广多样,古籍保护工作者有责任向社会、向公众推送有价值的古籍信息,引导他们开发丰富的古籍资源,为古籍争取更多的读者,让后代传承更多的中华文化基因。真能如此行事,是古籍之幸,是中华文化之幸,是我们民族之幸。不这样做,反而对读者层层设限,将他们拒之于古籍宝藏之外,那是对我们的民族文化犯罪,上对不起创造了辉煌中华文化的祖先,下对不起应该很好继承这笔丰厚文化遗产的后代儿孙。保护古籍,是古籍保护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;推广古籍,更是古籍保护工作者的神圣使命。

 

  3.以开放的情怀保护古籍

  为了有效保护古籍,图书馆的古籍阅览室对于到馆读者可以有一定的资格限制。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,不应对到馆读者收取阅览费用。

  出于保护古籍的考虑,对于读者的古籍阅览要求,应该有一定的阅览范围限制。可以按照文化部行业标准《古籍定级标准》(WH/T 20—2006),限制一级、二级古籍实物的直接阅览,但应向读者提供其数字化图像的阅览;必要时,可向读者提供实物的阅览。对于三级、四级古籍,也应尽可能提供数字化图像;如果没有数字化图像,则应该提供古籍原物供其阅览。

  为了更好地保护古籍实物,同时配合图书馆的古籍读者服务工作,图书馆应该加紧进行馆藏古籍的数字化工作,首先完成一级、二级古籍的数字化扫描,然后进行三级、四级古籍的数字化扫描。这项工作要有计划、有步骤、持之以恒地进行下去。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可以根据各馆的申请,酌情予以经费的支持或补贴,但扫描的图像应该交存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一套,并经统一安排,及时上网发布。

  对于馆藏古籍的复制,应该彻底放弃收取底本费的做法。图书馆向读者收取复制古籍的底本费,不仅在国内害了读者,也在国际上害了读者。国外图书馆开始是普遍不收所谓底本费的,后来有一些馆学习我们的做法,也开始收取古籍复制底本费,价格甚至比中国国内还高。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中外读者的利益,也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,严重影响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世界范围的传播,严重影响了流散海外中国古籍的再生性回归。

  其实,早在2011年1月,文化部、财政部就出台了《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(站)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》,其中提出了“降低非基本服务收费”。国家图书馆从当年3月起便减免服务收费,明确规定取消复制缩微、影印、重印等善本古籍复制品底本费,只收取一定的成本费。国家图书馆还带动国内20多家图书馆进行古籍数字资源的联合发布和共享。目前国家图书馆网站上的“中华古籍资源库”发布古籍总量已达到3.3万部,占馆藏古籍善本总量的三分之二;全国各图书馆的古籍发布总量已超过7.2万部。我国公藏机构所藏古籍资源日益向社会开放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。

  认识到秘藏古籍的严重危害,我国各级各类图书馆今后应该仿效国家图书馆的做法,放开对古籍复制的限制,允许读者全文复制古籍。具体方法可以是:

  读者提交书面申请和保证,说明复制用途,保证不私自出版,这个文件可以采用格式文本,由读者现场填写;复制工作由图书馆进行,图书馆只收取加工费;图书馆将古籍扫描或照相,图像妥善保存,有序管理,用于今后提供读者阅览,或上网发布,根据本馆情况供一定范围的读者或全社会使用。

  除此之外,各图书馆应积极开展馆藏古籍的数字化工作,并开发相应的特色资源库在网上予以全文发布。针对专业性读者的特殊需求,如需要查阅古籍实物,了解古籍的版本信息(版次、印次、纸张、墨色)等,图书馆应予以配合。

  社会上对古籍的商业性数字化开发目前已有基本成熟的模式,主要以图书馆、科研单位为销售对象。图书馆在购买这些商业性古籍数据库后,也都在数据库商允许的范围内向读者免费开放。

  古籍收藏机构应怎样处理与出版机构的关系呢?我认为,图书馆应向出版机构积极推荐馆藏优秀古籍资源,并提出自己的出版设想。出版机构也可将自己的出版设想或规划告知有关古籍收藏单位,由图书馆配合提供馆藏。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,签订馆藏古籍出版协议。协议的大致内容应该是:

  图书馆无偿提供古籍馆藏,不收取底本费;所有编辑、扫描或拍照等加工费用由出版机构支付,扫描图像或拍照底片须交图书馆存留一套;古籍重新出版后,出版机构酌情向图书馆赠送若干部。

  古籍产生的年代距离当今时代越来越远了,但我们不希望今天的人们与古籍的距离也越来越远。要想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很好地传承,首先我们古籍保护工作者就得想方设法让人们把古籍读起来、用起来,使社会上更多的人参与到古籍再生的工作中,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真正落到实处。具体到法律层面,古籍保护界正在极力推动出台的国家级《古籍保护条例》或《古籍保护法》,应该既考虑古籍的保藏和修复,同时也考虑古籍的传承与利用。只有以开放的情怀让全社会利用古籍,才能做到真正的保护古籍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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